大學評鑑 不該為排名或獎懲
【聯合報╱許士軍╱台灣評鑑協會首任理事長(台北市)】 2012.07.14 03:03 am
最近大學評鑑引起中研院院士在內各界人士的關切,甚至有主張暫停辦理,以待妥切規劃並建立共識後,再行實施。
事實上,世界各國都有高等教育評鑑制度,顯示大學評鑑已構成世界高教制度重要一環。經由評鑑,一方面讓社會認識大學在現代社會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;另一方面,也讓大學發現本身所投下的努力,是否與現實世界發生脫節。更現實地說,經由評鑑,讓廣大學子與雇主在選擇學校與選用人才時,多一層瞭解。
問題在於,評鑑制度是否能幫助達成上述目的,本人認為當前制度至少有兩方面,值得斟酌改進。
首先,評鑑應做為學校本身謀求自我改進之途,而非教育部決定獎懲或退場之依據。在後一作法下,大學本身為求表現良好,隱惡揚善,而評鑑者亦不免心有顧忌,手下留情,反而掩蓋真相。
其次,基於大學應配合社會多元化之需要,亦為政府所強調之政策,而非在排名基礎上,競向某種標準化標竿看齊,不同學校應謀求發展本身特色。然而,在目前整批評鑑的作法下,雖然在設定評鑑標準上,已顧及不同學校之條件,但是綜合多所不同學校狀況後,基本上仍趨向於一般化,結果反而不利於學校各自發展特色之努力。
筆者在擔任台評會理事長期間,曾應日本文部科學省之邀,就大學評鑑制度進行交流,發現日本政府規定,大學必須在五年之內接受一次評鑑,但文部科學省本身並不直接辦理評鑑,受評大學可在政府核定之四家民間專業評鑑機構中,任選一家接受其評鑑,並自行付費,但此等評鑑機構接受文部科學省之監督,以免徇私放水,以維持其評鑑品質水準。
尤具意義者,在評鑑中,受評學校必須自行陳述本身之辦學理念與定位,評鑑專家乃在此基礎上,給予這所學校專業與客製化之評鑑,提出供校方參考之建議。相形之下,如果根據標準化之評鑑項目,給予評分並排名,只是做為獎懲之依據,根本違背評鑑目的與意義。
【2012/07/14 聯合報】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